新生儿窒息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安徽最小器官捐赠者降临才10天,法律人 [复制链接]

1#
福州最好的白癜风医院 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81053053973129699&wfr=spider&for=pc

8月17日,安徽中国科大附一院,一名出生仅10天的婴儿,还没来得及看看这个世界,就匆匆离去。只留下了生命的礼物——一对肾脏、一对角膜、一对视网膜。湖南长沙一名患有尿毒症的11岁女孩,生命垂危之际将在接受双肾移植后重获新生。这名10天龄的婴儿,成为安徽省迄今为止年龄最小的器官捐献者。

由于“新生儿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这名小天使出生不久就住进了儿科重症病房,几天观察,病情没有任何好转,生命体征都需要靠机器和药物进行维持。期间,医院各科专家团队会诊判定,孩子全脑功能丧失,已无救治可能。父母听到消息,悲痛欲绝,经过医护人员努力,病情毫无起色,两天后,家人找到主治医生,主动提出器官捐献的想法。

各大媒体纷纷报道和转发,致敬最感人的小天使,将生命进行延续。赞叹很敬佩父母的伟大抉择,不仅帮助了其他孩子,也是自己宝贝生命的另一种延续。

但是,有一些网友就不淡定了,评论提出疑问:刚出生的婴儿肾脏器官移植到11岁女童身体里会不会大小不匹配呢?很快有网友做出回答,“肾脏在新体内启动使用后,会慢慢长大,肾脏的大小和功能呈正相关,这起案例捐赠给了儿童,是适合的。”还有一些学习法律专业,或正备考司法考试已经“走火入魔”的“法律人”看到这个案例十分疑惑,有说“从理论上不合法,司法考试答案应该也是不合法”,甚至还有说“记得老师说过,这似乎非法”,这位同学就是你的不对了,可千万别让你的老师知道你这么说了,应该很生气。

“法律人”网友纠结的法律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章第八条: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此条款中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让他们困惑,觉得出生10天的婴儿并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引发了一场法律辩论。

虽然,在祝小天使安好,感动和致敬父母的评论潮中出现看起来不那么“不和谐”评论,但也反映了“公民器官捐献”已经进入新常态,大家从各方面讨论和了解器官移植,传播正能量。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