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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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5/5 21:25:00
北京中科医院骗人 http://m.39.net/pf/a_5154126.html

新生儿的诞生本该给一个家庭带来无比的喜悦,但临沧的解某夫妇却在经历了喜悦之后又遭遇了晴天霹雳,出生不到两小时的女儿不幸夭折了。蹊跷的是,经司法鉴定发现,新生儿的病历里存在多处篡改的痕迹……

配图,文图无关(都市时报资料图)

检查无异常婴儿出生两小时身亡

年7月24日,怀孕39周+3天的解某因“胎膜早破”医院妇产科就诊,后被接收入院治疗,入院检查时,B超显示胎儿为活胎,胎位是头位,约38周,胎盘羊水未见异常。随后,医生给出“进行顺产试产,必要时剖宫产”的处理。

入院不久,解某腹痛难忍,医生对其进行了试产,嘱咐产妇观察,要求其继续等待。第二天清晨7时29分,解某顺产产出一活女婴。但解某发现,女儿的双侧鼻孔有鲜红色血液流出,无呼吸,全身皮肤苍白,无肌张力,无哭声。

医生检查后初步诊断:新生儿有重度窒息、肺出血、颅内出血和重度缺血缺氧性脑病。随后,医护人员对婴儿进行了呼吸道清理、胸外按压等抢救措施。7月25日早上9时15分,来到这个世界不到两小时,解某的女儿就因抢救无效身亡了。

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80.61万元

随后,解某的丈夫李某委托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婴儿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解某之女(新生儿)死亡原因为肺羊水吸入合并新生儿肺出血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患儿死亡后,医患双方共同对病历资料进行了封存。但经鉴定发现,医院向李某夫妇提供的病历复印资料中,待产记录第一页中的检查者是杨某,产程记录第一、二页的检查者同样是杨某,而两处杨某的书写、签字却并非是同一人,多处记录有明显的篡改痕迹,医院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的情况。

李某夫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镇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食宿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80.61万元。

医院:诊疗服务未存在过错

对于解某夫妇的诉状,医院辨称,医院进行的检查和治疗中,医院所提供的诊疗服务未存在过错。解某的诊疗费用是基于其自身生产、治疗需要所产生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根据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及结论,解某之女的死亡原因为肺羊水吸入合并新生儿肺出血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是胎儿自身疾病导致,因此,医院来承担责任。

医院认为,虽然其在产程记录内容、检查者签名中存在代记录、修改记录、代签名的程序瑕疵,但病历记录的内容是真实的,不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的行为。不能按照《侵权责任法》医院有过错,医院也不应承担过错责任,请法院驳回李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镇康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原告的女儿出生后有心跳、是活体,因此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人身权利被侵害应当得到保护,原告方作为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医院方在对原告方的待产、产程诊疗服务中,没有按照规定填写病历,对分娩出现的异常情况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违反法定义务,又不能证明其对胎儿的死亡没有医疗过错责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院方涉嫌篡改病历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虽然产程记录不符合《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但没有证据否认病历的真实性,故法医院篡改、伪造病历的意见不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方12万余元。

医院被判赔偿70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虽然法院判赔了12万余元,但解某夫妇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赔偿过低。临沧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近期,镇康县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经法院查明,医院接受诊疗服务的检查、记录均由见习护士毕某完成,但产程记录检查者均署名为初级护士杨某。

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后,解某夫妇申请对病历进行笔迹鉴定,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胎儿娩出时是否为死体进行鉴定。

经法院委托原、被告双方选定的云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告存在事后添加病历资料内容,致使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无法认定,应当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而对被告的鉴定申请,该中心不予受理。

被告再次向法院提交继续鉴定申请书,法院委托双方选定的备用鉴定机构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因“该份送鉴病历材料经鉴定有添加及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原告解某之女出生后有心跳,是活体婴儿,因此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人身权利被侵害时应该得到保护。原告解某、李某作为婴儿的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医院在对解某待产、产程的诊疗服务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对分娩出现的异常情况未引起足够重视,违反法定义务,又不能证明其对胎儿的死亡无医疗过错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解某、李某夫妇医疗费、误工赛、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0余万元。

律师:篡改病历要担侵权责任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军表示,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也是对采集到的资料加以归纳、整理、综合分析,按规定格式和要求书写的患者医疗健康档案。病历不仅是临床实践工作的总结,更是处理医疗纠纷最为关键的原始证据。因此,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往往成为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

若病历资料的修改、记录等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则该份病历资料将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伪造或篡改。该案中,医务人员修改病历记录、代签名,医院存在过错。而在此情况下,医院必须就其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进行举证。此时,在病历资料不真实的情况下,医院很难证明其诊疗行为不存在问题,医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医方存在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情形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院存在添加病历的过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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