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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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8/14 21: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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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陈述

年9月15日,原告邹某到x县医院住院待产,9月17日10点15分许,原告邹某产下一男婴,母子各项检查均正常,医生告知奶粉喂养。原告邹某分娩之后,x县医院护士每天早上约7点来给母子量体温并抱小孩去洗澡,7点半左右医生查房,下午1点护士来病房查看、4点左右护士再来量体温。

年9月20日早上约7点10分,护士来量体温告知小孩发烧到38度,让原告抱小孩去洗澡降温,因原告邹某要去做B超检查,就让原告(邹某丈夫)赵某旺抱小孩去洗澡,由于洗澡的护士还没有准备好,到邹某做B超检查回到病房,赵某旺还在等着,护士来为邹某清洗伤口时又叫赵某旺把小孩抱回病房等一下再去洗澡。

大约8点19分,查房医生发现小孩不正常实施抢救,9点8分左右医生告知原告小孩已经死亡,放弃抢救。年9月20日17点10分,在医方代表、患方代表及x县卫计局工作人员见证下封存住院病历。

二、医方观点

原告邹某在x医院诊疗行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也没有违反医学规范,诊疗过程规范有序,并充分履行了对患者家属的告知义务,原告之子是因为异物吸入导致死亡。根据当天情况就是喂母乳时被呛到导致死亡,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直接原因,医院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尸检结果

被鉴定人邹某之子(男,出生4天)的死亡原因系间质性肺炎合并呼吸道异物吸入导致窒息死亡。

四、鉴定意见

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x医院在为邹某之子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邹某之子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x医院对邹某之子的死亡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五、关于鉴定意见

本案鉴定过程中,年1月15日,x司法鉴定中心向本院发函《我中心接受医疗过错鉴定的事项告知及说明》,告知“医疗过错鉴定属疑难复杂司法鉴定内容,加之我中心前期已经受理并进入鉴定程序的医疗过错鉴定案件较多,故需较长时间后(鉴定时限超过六十个工作日)才能出具正式鉴定报告,鉴定时限属于《司法鉴定通则》中委托方及涉案人约定时限范畴,如不能接受约定时限可提前告知我中心并建议另外选择鉴定机构”。

本院已向原、被告明确告知鉴定机构的事项告知及说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另行选择鉴定机构,且按要求补充提交材料及书面陈述意见书,应视为原、被告双方均已接受鉴定时限约定,该时限约定并未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

鉴定中心向本院作出书面说明,经质证后,原告对鉴定意见书及说明无异议,被告方对鉴定意见及说明虽然持有异议,但被告不要求鉴定人出庭,也不要求重新鉴定,应视为放弃异议。综上所述,本院认为x司法鉴定中心具备相应鉴定资格,在本案中作出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可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六、庭审意见

原告提出的医疗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方提出的其他赔偿费用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邹某及其子的各项经济损失,本院依法认定如下:

医疗费.81元、死亡赔偿金元(元×20年)、丧葬费元(元÷12个月×6个月)、误工费元(元/天×5天)、护理费元(元/天×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元(30元/天×5天)、营养费元(10元/天×5天×2人)。

鉴定费元,本案中被告并非故意侵权,但是邹某之子死亡确实给原告造成一定精神损害,故本院酌情确定精神抚慰金为元,以上合计.81元。本院根据案件事实并参考鉴定意见,酌定x县医院的责任比例为30%,故被告x县医院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4元。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向原告赔偿人民币.24元,扣减已垫付的鉴定费元,还应赔付.24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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